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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2,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587号原告:钟某,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鲁某,女,1978年8月27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2、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钟某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到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金秀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立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