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延平与赵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平,赵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44号原告:刘延平,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明,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光萍,女,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刘延平与被告赵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延平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撤诉的原因是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合法,且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延平负担。审判员 汪秀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