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济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753号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河园中林苑9栋1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142405。法定代表人:张少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济成。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济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6元,减半收取113.78元,由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