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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付洪贤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付洪贤,张田,刘艳岭,王玉洁,邸立英,刘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尹鹏。被执行人付洪贤,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被执行人张田,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刘艳岭,女,汉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被执行人王玉洁,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邸立英,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被执行人刘一青,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申请付洪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6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17-7-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688号中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