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海清与董小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清,董小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389号原告:张海清,男,193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石,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148号,组织机构代码91090578-1。主要负责人:黄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清与被告董小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小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清撤回对被告董小石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秋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