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张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525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皖NRX**号大众朗逸小汽车归原告张某某所有。经查,上述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将该车转户至自己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皖NRX**号大众朗逸小汽车的所有权归张某某所有;该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