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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小花与邹检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花,邹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花,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人民路**号。被执行人邹检华,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野鸡坪镇平陵村红祉组50号王小花申请邹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9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小花于2017-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92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幸良义审 判 员  邓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