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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8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018号原告惠州市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18号新际首座二单元121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304287311。法定代表人雷金秋。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种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同富裕工业园01-02地块A栋4#2楼,组织机构代码593049570。法定代表人王贵明。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 雪 松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书记员 赵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