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92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敏华、叶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敏华,叶祥,汪爱琴,杭州火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2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戴敏华,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叶祥,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汪爱琴,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火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75367-0,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民丰村。法定代表人叶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火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五菱汽车一辆。2017年6月27日,竞买人李雁青以75000元最高价买受,现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杭州火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五菱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2016年)第120502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