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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清泉与董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泉,董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1968号原告:李清泉,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董丽香,女,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李清泉诉被告董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泉、被告董丽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7年1月5日被告董丽香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董丽香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此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不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偿还原告1,000.00元,但原告没有出具收条,现在还剩余2,000.00元没有偿还。现在被告一人生活,没有能力偿还剩余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被告董丽香拖欠原告李清泉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欠据2份,证实被告拖欠原告3,000.00元,当庭被告对此2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0诉讼请求,有证据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已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丽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清泉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