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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芜湖江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江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4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江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B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T90J91(1-1)。法定代表人:王强。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生物药业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1134007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入471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