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吕仁堂与被告东港市孤山镇刘大房村赵家屯组、第三人刘保国、宫云全、张俊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仁堂,东港市孤山镇刘大房村赵家屯组,刘保国,宫云全,张俊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028号原告吕仁堂。委托代理人孙晓辉,东港市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港市孤山镇刘大房村赵家屯组。负责人张元明。第三人刘保国。第三人宫云全。第三人张俊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仁堂与被告东港市孤山镇刘大房村赵家屯组、第三人刘保国、宫云全、张俊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仁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郑 坤人民陪审员 高梓源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原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