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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诉被告深圳市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深圳市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803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蒋海丽,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原告廖某诉被告深圳市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廖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