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冉、刘跃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冉,刘跃莲,赵建博,赵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20号申请人:张冉,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刘跃莲,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建博,男,1996年1月出生,汉族,住武城县,系鲁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赵志和,男,1973年1月出生,住址同上,系鲁N×××××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冉、刘跃莲与被申请人赵建博、赵志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35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建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