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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冉、刘跃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冉,刘跃莲,赵建博,赵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20号申请人:张冉,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刘跃莲,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建博,男,1996年1月出生,汉族,住武城县,系鲁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赵志和,男,1973年1月出生,住址同上,系鲁N×××××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冉、刘跃莲与被申请人赵建博、赵志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35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建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