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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尚国与杨绍政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国,杨绍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212号原告黄尚国,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绍政,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尚国诉被告杨绍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尚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尚国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尚国撤回对杨绍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黄尚国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