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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树洲与陈丙姣、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洲,陈丙姣,唐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052号原告:张树洲,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锋,邹城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丙姣,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唐涛,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原告张树洲与被告陈丙姣、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树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树洲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树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树洲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