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树洲与陈丙姣、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洲,陈丙姣,唐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052号原告:张树洲,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锋,邹城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丙姣,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唐涛,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原告张树洲与被告陈丙姣、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树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树洲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树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树洲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