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哲华、何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哲华,何某,汪慧敏,汪树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159号申请人:吴哲华,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申请人:何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汪慧敏,女,200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法定代理人:何某,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系汪慧敏之母)被申请人:汪树宝,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支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文峰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851621278B(1-1)负责人:鲍起彪,系公司经理。申请人吴哲华与被申请人何某、汪慧敏、汪树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哲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汪慧敏、汪树宝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支公司的赔偿款中的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哲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汪慧敏、汪树宝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支公司的赔偿款中的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永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