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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彭高见与汪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高见,汪贤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372号申请人:彭高见,男,汉族,1954年11月3日出生,住浏阳市。被申请人:汪贤利,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浏阳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彭高见与被申请人汪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高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贤利在浏阳通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7.5%的股份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指背冲路的私有房产一栋以及黄利(现名黄才连)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指背冲路建设银行西侧的私有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汪贤利在浏阳通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7.5%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彭高见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指背冲路的私有房产一栋以及黄利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指背冲路建设银行西侧的私有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尹曈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人民陪审员  林平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若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