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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刘柏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刘柏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371号原告: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9号翠湖新村2号楼C座首层商铺C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KBM5P。法定代表人:唐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真鹏,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刘柏丰,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嘉禾县,原告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刘柏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前海国采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风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