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蕊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蕊,于治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962号原告: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俊国,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蕊,女,1977年10月25日生,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于治国,男,1977年8月17日生,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蕊、于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山东良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