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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恢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毛建飞、宁武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飞,宁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恢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建飞,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生,浙江江山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宁武标,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生,江西玉山人,户籍所在地玉山县。申请执行人毛建飞与被执行人宁武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57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5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广东华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就(2015)湖民一初字第225号案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该公司尚不能履行协助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恢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