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建敏与刘娟、张久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敏,刘娟,张久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168号之二原告:孙建敏,女,汉族,1962年8月3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刘娟,女,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久盛,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敏与被告刘娟、被告张久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