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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建敏与刘娟、张久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敏,刘娟,张久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168号之二原告:孙建敏,女,汉族,1962年8月3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刘娟,女,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久盛,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敏与被告刘娟、被告张久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