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谭光华与肖国辉、颜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光华,肖国辉,颜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53号原告谭光华,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被告肖国辉,女,汉族,娄底市人,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颜国军,男,汉族,娄底市人,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光华与被申请人肖国辉、颜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光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国辉、颜国军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谭光华对财产保全申请,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肖国辉、颜国军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二千元,由申请人谭光华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伟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