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水平、邱丽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2746号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清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香,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傅水平,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丽伦,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狮农商行)与被告傅水平、邱丽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水平、邱丽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狮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傅水平偿还截止2017年5月21日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透支手续费、滞纳金和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9057.03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透支本金29420.69元,透支手续费6650.34元,滞纳金和违约金2986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2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和使用须知约定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2.被告邱丽伦对被告傅水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8日,被告傅水平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签订了《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申请表》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使用须知》。2014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傅水平、邱丽伦发放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领用合约》第二条约定,持卡人按实际透支天数支付透支手续费,透支手续费=透支本金×当期费率×透支天数;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手续费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最低还款额包括所有费用、透支手续费、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使用须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透支手续费初始月费率为12‰,费率按季调整(2015年1月22日起调整为15‰);第七条约定还款期限为每月账单日(即每月21日)起25天内;第八条约定,持卡人经常逾期的,或涉及诉讼、被执行,或任何其他借款或偿债责任到期未履行,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有透支债务。2016年12月22日,原告发布《关于对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将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变,仍是按照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收取。2014年7月10日,被告邱丽伦与原告签订《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担保协议》,约定其未被告傅水平的信用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人及其附属卡持有人因使用福万通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透支本金、透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保证期间为被担保人福万通贷记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傅水平自2016年2月份账单起未再归还任何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威胁原告债权的实现。为此,原告依照《使用须知》之约定,要求被告傅水平立即偿还信用卡全部透支本息及费用。截止2017年5月21日,被告傅水平尚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透支手续费、滞纳金和违约金合计39057.03元(其中透支本金29420.69元,透支手续费6650.34元,滞纳金和违约金2986元)。被告傅水平与被告邱丽伦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与被告邱丽伦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傅水平、邱丽伦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抗辩的权利。原告石狮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傅水平、邱丽伦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农商银行与被告傅水平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石狮农商行已经依法向被告傅水平发放贷记卡,被告傅水平透支使用信用卡本金29420.69元,且连续多期未偿还本金和相应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石狮农商行有权要求被告傅水平立即偿付截至2017年5月21日因透支使用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420.69元,透支手续费6650.34元,滞纳金及违约金2986元,合计款项金额为39057.03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署的《领用合约》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使用须知》约定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标准计算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被告邱丽伦自愿为被告傅水平所欠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提出被告邱丽伦应对被告林加庆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傅水平、邱丽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原告石狮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水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5月2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透支手续费、滞纳金和违约金共39057.03元(其中透支本金29420.69元、透支手续费6650.34元、滞纳金和违约金2986元),及按双方签订的《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申请表》及《石狮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宝)使用须知》约定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标准计付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二、被告邱丽伦应对被告傅水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6元,由被告傅水平、邱丽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蒋正伟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娜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