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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邢秀丹与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丹,周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013号原告邢秀丹,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周丽霞,女,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南乐县。原告邢秀丹与被告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丽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秀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丽霞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秀丹撤回对被告周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邢秀丹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校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