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王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王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729号原告:刘红梅,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王敏,女,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原告刘红梅与被告王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红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梅承担。审 判 员 何雪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先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