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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王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王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729号原告:刘红梅,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王敏,女,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原告刘红梅与被告王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红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梅承担。审 判 员 何雪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先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