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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2015)忻中民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某某在你单位工资账户50000.00元扣划至神池县人民法院案件专用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