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欧德蓉申请执行张先正、石毓平、周月英、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德蓉,张先正,张天成,石毓平,周月英,周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813号申请执行人欧德蓉被执行人张先正被执行人张天成被执行人石毓平被执行人周月英被执行人周婷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9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欧德蓉申请执行张先正、石毓平、周月英、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94民事裁定,并于2016年1月8日将欧德蓉、诉讼保全担保人肖毅位于成都市温江区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因(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法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94民事裁定对将欧德蓉、诉讼保全担保人肖毅位于成都市温江区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