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1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成凯、马成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马成凯,马成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01号之一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凯,男,汉族。被告:马成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凯、马成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刘关山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