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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广汉市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279号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兴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卿,该公司员工。被告:广汉市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萧山路二段58号。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天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叶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