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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雷锋与冯江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雷锋,冯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民初479号原告:马雷锋,壶关县人。被告:冯江兵,壶关县人,住壶关县。原告马雷锋与被告冯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雷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江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雷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客户关系,原告马雷锋在百尺镇东柏林村经营一百货超市,被告冯江兵是原告的烟草客户经理。2014年5月30日,冯江兵以给原告进烟为由,借走现金6200元,承诺6月10日前还清,可至今都未归还。期间原告找过被告多次,可始终找不到本人。被告冯江兵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雷锋在壶关县百尺镇东柏林村经营一百货超市,被告冯江兵是原告的烟草客户经理。2014年1月左右,原告给了被告一万多元钱让被告为其进烟,后来被告没有给原告进上原告需要的香烟,原告遂找被告追要烟款,被告除给付原告几条香烟外,于2014年5月30日退还原告现金3000元,并将剩余的烟款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欠条,今借到马雷锋现金陆千贰佰元整(6200元),6月10号前还清,借款人冯江兵,2014年5月30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可被告已不在烟草公司上班,也不在原址居住,始终找不到被告本人,原告遂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一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马雷锋与被告冯江兵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冯江兵欠原告马雷锋借款6200元确系事实,被告冯江兵未按约定按时归还原告欠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归还原告欠款6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江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马雷锋欠款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江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