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6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宣立刚与陆洪胜、贾艳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立刚,陆洪胜,贾艳梅,闫丽华,秦皇岛环星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日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02民初6678号原告:宣立刚,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桐,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与原告系同一单位员工。被告:陆洪胜,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贾艳梅,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闫丽华,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秦皇岛环星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陆洪胜,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日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陆岩,职务董事长。上述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宣立刚与被告陆洪胜、贾艳梅、闫丽华、秦皇岛环星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日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宣立刚诉称,2014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陆洪胜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同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五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五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五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循环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陆洪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3日借款之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2、第二至五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五被告承担。被告陆洪胜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和数额认可,同意分期偿还借款。被告贾艳梅、闫丽华、秦皇岛环星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日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被告陆洪胜答辩意见,同意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陆洪胜需偿还原告宣立刚借款本息共计100万元,具体偿还方式为:于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4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于2018年1月1日前偿还30万元;二、如被告陆洪胜未能按上述任何一期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应偿还原告宣立刚借款90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扣除因分期偿还已偿还的部分,原告有权对剩余全部本息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贾艳梅、闫丽华、秦皇岛环星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日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贾艳梅、闫丽华、秦皇岛环星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日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五被告于2018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赵宝瑞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徐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