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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益财与刘文辉、邓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益财,刘文辉,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孙益财,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住新市区。被执行人:刘文辉,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住新市区。被执行人:邓静,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静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湖路99号桃源·九点阳光居住小区30号20层1单元2003室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