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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良辉与郝连平装修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辉,郝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李良辉,男,汉族,出生1972年10月17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郝连平,男,汉族,出生1971年3月12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李良辉与郝连平装修合同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良辉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孔维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