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良辉与郝连平装修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辉,郝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李良辉,男,汉族,出生1972年10月17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郝连平,男,汉族,出生1971年3月12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李良辉与郝连平装修合同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良辉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孔维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