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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朝阳县林业局诉郭武章 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林业局,郭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林业局,住所地朝阳县新县城。被执行人郭武章,地址朝阳县六家子镇八家子村。朝阳县林业局与郭武章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辽1321行审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武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武章已去世,其财产无人管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林业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国审判员  韩卫东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洪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