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朝阳县林业局诉郭武章 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林业局,郭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林业局,住所地朝阳县新县城。被执行人郭武章,地址朝阳县六家子镇八家子村。朝阳县林业局与郭武章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辽1321行审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武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武章已去世,其财产无人管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朝阳县林业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国审判员 韩卫东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洪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