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蒲克涛与韩永龙、程平借款合同及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克涛,韩永龙,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蒲克涛,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三段。被执行人韩永龙,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建设路。被执行人程平,男,汉族,住西充县青狮镇程家坝村。蒲克涛与韩永龙、程平借款合同及担保纠纷一案,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蒲克涛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韩永龙、程平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西充���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晓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