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刚、李文平等与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李文平,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462号原告:刘刚,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文平,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综合商业二期4层33卡之五。法定代表人:冯志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春山,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娟,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刚、李文平与被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李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刚、李文平负担。审 判 长 董诗婷审 判 员 李劲松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璐冼日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