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夏敦友与游佳福、游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敦友,游佳福,游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765号原告:夏敦友,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胡剑飚,修水县义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佳福,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游金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夏敦友与被告游佳福、游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未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敦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524元,减半收取计32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晓波审 判 员 苏家发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毅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