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435号原告:蔡某,男,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金溪县。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建然人民陪审员 李淑芳人民陪审员 彭志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艾媛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