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2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2976号之一原告: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府前街103号。诉讼代表人:陈志刚,管理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戴怀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晟地路73号。法定代表人:牛敬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1400元,由原告江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力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