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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山东省肉食蛋品进出口公司潍坊冷藏加工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山东省肉食蛋品进出口公司潍坊冷藏加工厂,济南富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49号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丁家老过道向阳小区10号。负责人:傅志鹏,主任。被申请人:山东省肉食蛋品进出口公司潍坊冷藏加工厂,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5号。负责人:胡玉现,厂长。被申请人:济南富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肖区龙泉街1338号7楼718室。法定代表人:段玉美,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82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82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61元,由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