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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湖南三维橡胶有限公司与德阳祥龙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维橡胶有限公司,德阳祥龙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908-1号申请人:湖南三维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9栋109房。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钢(特别授权),湖南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祥龙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小汉镇洛阳村七社。法定代表人:叶学彬。湖南三维橡胶有限公司诉德阳祥龙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三维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祥龙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三维橡胶有限公司自愿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单(单证流水号:20177002)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因冻结、查封错误造成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三维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祥龙桐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三维橡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