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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百绿粮食有限公司与魏玉林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百绿粮食有限公司,魏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绿粮食有限公司(简称东莞百绿公司)。被执行人魏玉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百绿粮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玉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玉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失信人员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魏玉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魏玉林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