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吴红花、金吉广、吴英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吴红花,金吉广,吴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玉生,行长。被执行人吴红花,女,朝鲜族,1975年5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吉广,男,朝鲜族,1968年7月26日生,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吴英花,女,朝鲜族,1970年12月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红花、金吉广、吴英花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2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红花、金吉广、吴英花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将被执行人金吉广所有位于延吉市烟集街(产权证号155934,丘地号10-2,幢号141,房号1-11-2,建筑面积187.2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同意以流拍617622.4元价格接受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