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怀贵与廖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怀贵,廖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574号原告:余怀贵,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告:廖卫平,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余怀贵与被告廖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余怀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怀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兰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