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华文与白明亮、杨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华文,白明亮,杨杰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366号原告:曾华文,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毅、吴冰冰,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明亮,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杨杰斌,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曾华文与被告白明亮、杨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曾华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华文以白明亮、杨杰斌欲与曾华文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计1050.5元,由曾华文负担。审判员 林海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季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