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利耀与马志胜、苗徐琴、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耀,马志胜,苗徐琴,马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利耀,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志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苗徐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海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志胜、马海军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的账户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思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