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铭与弭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铭,弭少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600号原告:杨铭,女,汉族,住临邑县。被告:弭少楠,男,汉族,48岁,住临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铭与被告弭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