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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金色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纽孚贸易(杭州)有限公司、琼斯·查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色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纽孚贸易(杭州)有限公司,琼斯·查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2347号原告:杭州金色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0号源越科技大楼10层A室。法定代表人:张洲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杨吉,特别授权,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孚贸易(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13楼1382室。法定代表人:CharlieJones。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刚、徐清,特别授权,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琼斯·查理(JonesCharlie),男,国籍:澳大利亚,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澳大利亚。原告杭州金色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诉被告纽孚贸易(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孚公司)、琼斯·查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未来公司、纽孚公司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琼斯·查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请求判令纽孚公司归还未来公司借款本金5469314元及借款利息227888元;2、请求判令纽孚公司支付未来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79944元;3、请求判令琼斯·查理在纽孚公司上述诉讼请求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纽孚公司、琼斯·查理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3日,未来公司与纽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未来公司出借600万元给纽孚公司,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10%,并约定若纽孚公司未能归还前述全部借款和利息的,未来公司由此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纽孚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签订后,未来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纽孚公司支付出借款600万元,完成了出借资金的义务。但在上述借款期限到期后,纽孚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借款,也未支付过任何利息。琼斯·查理系纽孚公司的唯一股东。2015年5月5日,琼斯·查理因转让股权需要,承诺纽孚公司对未来公司的600万元债务中承担50万元的支付责任。此后,纽孚公司仅仅按照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还款50万元,2016年12月2日还款200万元。双方借款真实存在,事实具体清楚,证据充分。纽孚公司的拖欠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未来公司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纽孚公司辩称:1、根据还款协议第四条约定,剩余借款应从纽孚公司经营利润中提取偿还,如利润不足偿还债务,则继续顺延至利润还清债务为止。根据该约定,纽孚公司账目上没有经营利润,故还款条件没有达成。2、依据还款协议,未来公司无权向纽孚公司主张债务利息。3、依据还款协议,在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后,纽孚公司才产生还款义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8月23日,未来公司与纽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未来公司出借600万元给纽孚公司,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利率为年息10%,当日,未来公司将600万元转入纽孚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纽孚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2015年5月5日,未来公司、纽孚公司、雷明初和琼斯·查理四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对于600万元的债务,琼斯·查理代纽孚公司偿还50万元,剩余550万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纽孚公司承担,并约定该协议生效以雷明初与琼斯·查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公司股权转让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为准。2016年5月30日,纽孚公司还款50万元。2016年12月2日,纽孚公司还款200万元。另查明,至今,雷明初与琼斯·查理未完成办理股权转让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未来公司与纽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而后,未来公司又与纽孚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对借款的还款方式重新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该《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即该协议第六条,“本协议的生效以丙方与丁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完成乙方公司股权转让的全部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为准”,而至今雷明初与琼斯·查理未完成办理股权转让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即该《还款协议》尚未达到生效条件。虽然未来公司与纽孚公司均主张《还款协议》已经生效,但《还款协议》是一个四方签订的协议,案外人雷明初与琼斯·查理均未对《还款协议》提出已经生效的主张,故《还款协议》尚处于成立但未生效的状态。未来公司依据成立但尚未生效的《还款协议》,向纽孚公司与琼斯·查理主张还款,故本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金色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金色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镇宁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