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品勇与任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品勇,任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256号原告:厉品勇,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任桂兰,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厉品勇为与被告任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厉品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品勇撤回对被告任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厉品勇负担。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