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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品勇与任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品勇,任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256号原告:厉品勇,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任桂兰,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厉品勇为与被告任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厉品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品勇撤回对被告任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厉品勇负担。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枝 关注公众号“”